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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岁青年与女友闹了点矛盾,自行溜达到附近某小区,猥亵一12岁女童。当其第二天欲到同一地点再次猥亵时,被女童家人抓获并报警。最终,男子因猥亵儿童罪,获有期徒刑一年。
莒县28岁男子刘清(化名)高中学历,是无业游民。一天,他喝酒后和女友闹了点矛盾,就到别的小区溜达。
傍晚7时许,当刘清溜达到附近某小区时,看见12岁女童小张独自一人行走,便产生猥亵之念,即尾随其至居民楼单元内,先将刀放在小张的脖子上,后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将其逼到一至二楼楼梯缓台处,与小张强行接吻,并吻其耳朵、脖子等处,进行猥亵。尝到甜头的刘清,第二天再次到该楼守株待兔伺机猥亵小张时,被小张的亲属抓获,并电话报警。
近日,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清的行为侵害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判决被告人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示,家长要履行好照看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最好不让孩子一个人于傍晚和夜晚独自出行,必要时结伴出行;同时教育子女遇到危险时,巧妙应对,不要慌张害怕野蛮对抗,应该开动脑筋先脱离险境再寻求身边大人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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