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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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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山东青岛
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最高不超过3%降低至1.5%,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其他在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在工程建设领域,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企业,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减免存储工资保证金。积极推广各类电子保函,鼓励建设单位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筑业企业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5〕3号)相关要求,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依法审慎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在企业其他账户有足额存款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其基本账户内存款,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对于具有一定固定资产且具有相应实力的建筑业企业,在取得有关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优先查封固定资产的保全方式,减小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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