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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日照旗袍协会ChinaCheongsam Association
第二条 日照旗袍协会是由海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帅发起,是一个由旗袍服饰行业、旗袍文化学术机构、文化策划人、旗袍爱好者代表联合共同组成,经国家登记机关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日照旗袍协会宗旨是:它将致力打造一个联合各方力量的综合平台,以完全创新的思维推广中国传统旗袍文化,为中国旗袍文化和旗袍产业发展壮大、走向世界而起到积极的平台引导作用。
第四条 日照旗袍协会接受各级文化部门及各行业合作伙伴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战略构思
第五条 日照旗袍协会的战略构思:以传统为基石,以创新为手段,以品牌和产生发展为目标。构筑一个高端旗袍资源整合平台、打造一个全国性的文化与产业相结合的社团组织。逐步成为全国旗袍文化和产业发展的风向标;成为国内外旗袍文化产业交流的窗口;成为新型的非物质遗产的探索点。
会员
第六条 日照旗袍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两种: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日照旗袍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日照旗袍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日照旗袍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活动的优先权;
<3>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日照旗袍协会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日照旗袍协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日照旗袍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对理事会裁决不服,可提出异议,召开会员大会审议。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日照旗袍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主管部门并经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理事会可召开紧急会议。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议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11>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日照旗袍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日照旗袍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日照旗袍协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日照旗袍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三条 日照旗袍协会监事会,协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义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协会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日照旗袍协会特设文化发展基金。基金来源:
<1>主要来源于中国文化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2>会员交纳会费。
<3>组织主办演出、比赛、展览、有奖评比等募集资金的活动。
<4>其他合法经济收入。
第二十五条 日照旗袍协会文化发展基金的用途:文化发展基金属于专款,全部用于发展文艺事业,并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做到合理安排。文化发展基金逐步设立以下专项基金:
<1>艺术研讨基金;
<2>文艺人才培养基金;
<3>文艺奖励基金;
<4>宣传及出版基金;
<5>联谊及活动基金;
<6>其他(不属于上述各项)有利于发展我国文艺事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六条 日照旗袍协会建立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日照旗袍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日照旗袍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日照旗袍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日照旗袍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一条 日照旗袍协会如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员决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终止动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计同意。
第三十三条 协会如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协会如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如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日照旗袍协会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日照旗袍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会须知
一、入会资格
个人会员:凡热爱旗袍文化事业,赞成本会《章程》的各类旗袍文化爱好者、工作者;团体会员的负责人,从事有关旗袍文化方面的组织、策划、创作、教学、获奖等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时装界、文艺界、企业界等各界人士和名人名流等均可入会。
团体会员:正式合法成立的文化产业、文化教育机构、艺术组织、文化研究机构、文化艺术报刊杂志以及网络,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团体会员管理条例》监管的,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由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详情参阅本会《关于申请加入日照旗袍协会的说明》
二、会费
终身会员
※ 终身团体理事(会员)单位:为支持旗袍文化行业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或承诺为旗袍协会发展提供帮助并履行协议的普通会员单位,根据贡献内容由理事会提名终身授予团体理事或会员单位称号,免收会费。
※ 终身个人会员:为本协会做出具有突出贡献、多次获奖经考核合格者定为终身会员,免收会费。
普通会员
※ 理事单位:在团体会员基础上为日照旗袍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经理事会提名命名。
※ 团体会员单位:每年会费:¥1000-30,000。
(按会员企业规模计算,每年缴纳管理费为企业注册金额的5%。每三年缴纳一次。)
※ 理事:支持演员事业发展,在表演方便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或经理事会介绍提名聘任。
※ 个人会员:每年会费:¥500。(每次交纳一届<三年>的会员费)
三、申请办法
申请者:有意愿成为会员者可下载入会表格或于本会办事处索取入会申请表格,填妥后连同所需资料交回本会或本会授权的联络机构。
中国大陆以外申请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以及海外)有意愿成为会员者可填写入会申请表格,通过电子邮件预约联系。
申请人经审核通过后履行相关手续即成为本会会员。
四、证书发放
个人会员:日照旗袍协会颁发《会员证》及《演员考核合格证》。
团体会员:日照旗袍协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及A4钛金红木底座《团体会员证书》。
理事:日照旗袍协会颁发理事《聘书》。
理事单位:日照旗袍协会颁发《团体理事证书》及A4钛金红木底座《团体会员证书》,并授权许可使用“日照旗袍协会指定”字样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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