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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毒农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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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6 08: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日照
为加强农药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销售使用高毒农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销售使用高毒农药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使用下列高毒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黑药),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1605),久效磷(铃杀),磷胺(迪莫克),氧乐果,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丁酰肼(比久),氟虫腈,特丁硫磷,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灭线磷(丙线磷),硫环磷,硫线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乙酰甲胺磷,水胺硫磷,克百威(呋喃丹),丁硫克百威,涕灭威(神农丹、铁灭克),灭多威,溴甲烷,硫丹,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

二、建立高毒农药政府储备制度

由区县政府统一储备高毒农药,制定高毒农药储备使用管理办法。如遇突发性大规模病虫害需要使用高毒农药时,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告发布前在售的高毒农药,经营者须在自公告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供货厂家或上缴区县农业主管部门,逾期未清理的,农业部门将会同工商、公安、质监、安监等相关部门集中进行清理。

三、严厉打击违法销售使用高毒农药行为

农药经营者在日照行政区域内销售高毒农药的,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销售、储存、使用本通告所列农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一经核实,给予举报人3000元—5000元奖励。举报电话:12316,0633—8816235。受理举报单位对举报人情况予以保密,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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