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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日照居民医保门诊特病待遇城乡统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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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09: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日照
2015年1月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4年12月29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标准。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以下简称“特殊疾病”),是指参保人员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可以在门诊进行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日照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特病医疗证》(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门诊特病证》后门诊治疗费可以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疾病。

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病种范围包括即时申报的病种12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白血病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脑瘫;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者);强直性脊柱炎;结核病,集中申报的病种1种:高血压病3期(有心、脑、肾、血管并发症之一者)。

按期正常缴费,并且申请病种病情较重,两年内住院两次以上或者单次住院治疗5天以上的参保居民,可以携带本人近两年与申请病种有关的住院病历(含住院期间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需加盖医疗机构病历复印专用章)、与申请病种有关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公立专科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日照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证申请表》一份;申请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相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材料到参保所属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提出委托申请,也可到参保所属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申请;市直参保学校学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提出申请。

符合办理条件的居民门诊特病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居民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报销起付标准5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一级医疗机构报销80%(基本药物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0%(基本药物8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部分报销55%,15万元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70%;门诊特殊疾病与住院合并计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患特殊疾病住院治疗时,住院期间该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资格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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