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380|回复: 1

[交流] 日照市东港检察院违法办案曝光

[复制链接]

9

主题

2

回帖

33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33
发表于 2014-3-10 17: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济南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联合召开大会,授予石河子市检察院监所检察科退休检察官张飚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官”、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张飚表彰会上强调,要坚决监督纠正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坚决依法排除。

(来源:日照大众论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2013年11月21日法制网)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本人刘金滨,系山东省检察院指定日照市检察院办理的李清涉嫌与其夫姜某共同受贿案中李清的辩护人。电话13864404483



在办案过程中,嫌疑人李清反映在被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羁押调查期间遭到了反贪局检察官长期的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及诱供、骗供、饿、冻、不让休息、疲劳审讯及人格侮辱等。



嫌疑人李清,女,青岛人,1956年出生,其因涉嫌与其夫姜某共同犯罪被东港区检察院调查,下文系根据李清会见律师时的自书材料据实整理。



一、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反贪局长崔某等违法犯罪的事实依据

1、在潍坊看守所由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讯问时,李清没有遭到刑讯逼供等非法残酷对待。

通过与李清会谈知,在2012年5月26日被刑拘后,近一个月内,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对其调查是文明的,没有非法办案,每天中午都让其回监室吃饭,休息,其吃不下饭,办案人员还劝她要吃好饭,保重身体,充分保障了李清的饮食、休息和睡眠的权利。



2、在东港区检察院。

东港区检察院于2012年6月15日被日照市检察院指定接管李清案后,到潍坊市看守所提审时,中午不让李清回监室吃饭和休息,被潍坊市看守所依法拒绝。此后,李清于2012年6月29日(其自述不一定准确,以办案机关交接手续为准)被转到日照市看守所,在日照看守所当天只办理了入所手续但实际并没有入所,而是直接被带到了东港区检察院特审室。在特审室内,日照市东港区反贪局办案人员(崔某、杨某、徐某等),通过各种手段逼供、诱供、强迫其自证其罪,除没有直接殴打外,用了残酷的、非人道的方式对年近六旬的李清进行了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无情地摧残其身体和意志,直至李清被折磨崩溃。

(1)4天4夜不准休息+变相刑罚

2012年6月29日李清从潍坊看守所回到日照连续4天4夜把李清锁在东港检察院特审室铁椅子上,戴着手铐、脚镣、同时用看守所最大的大铁链将手铐与脚镣锁在一起。戴大链子之前,杨某和徐某就告诉她,过两天,手、脚脖子会肿起来。期间两个脚脖子磨的血淋淋的,两个腿肚子疼的要爆开,屁股坐得起水泡。请求崔某把椅子上的锁解开让她站一站,给磨破了的脚脖子缠点东西,崔某转身就走。

反贪局书记杨某值班看管时,李清说恨他们折磨她,杨某被惹怒了,把李清的手铐锁得更紧,李清说“手脖子都要断了”。

期间,只要一合眼,就被呵斥不许睡觉。

律师质疑:对一个年近六旬的老太太,在戴着手铐脚镣被锁在铁椅子上的同时,有无必要对其使用如此重的械具?如无必要,目的是什么?明知戴大铁链手脚都会肿,为什么要实施刑罚?



(2)冻:李清腿有关节炎,央求反贪局长崔某不要对其吹空调,但被其严词拒绝:

(3)饿:在东港检察院4天4夜一共给4个煎饼(只中午一次)。

(4)有病不准许医治:从潍坊转到日照当天在医院查体,李清说其乳腺增生肿痛厉害央求反贪局长崔某让医生给看看自己付钱,但崔某局长就是不答应。

(5)渴:每天给很少的水。

(6)造假象逼取口供:徐某虚构已经抓了李清儿子的假像,摧毁李清的意志。



3、在日照市看守所



所有的提审均是疲劳审讯,所有的笔录都是违法所得。无论是日照市检察院张永聚检察官参与的提审还是东港区检察院的提审,没有一次提审笔录是合法所得。



(1)连续晚上提审疲劳审讯

在东港区检察院被折磨了4天4夜后昏昏沉沉被送到日照看守所后的当天晚上7点到第二天早上8点,又对其提审,连续三个晚上,且白天也提审。因李清白天晚上都不能得到休息,几近崩溃,央求只白天提。自此,改成白天提审。



(2)高密度长时间疲劳审讯。

在日照看守所连续、长时间近12个月的、有记录显示为268次、节假日也不休息的高密度、高强度提审实为疲劳审讯,目的是摧毁其意志,获取所需口供。“我在日看都出了名,认为青岛老太太是杀人放火,天天提审。”



(3)饿其体肤疲劳审讯

在日照看守所近一年268次提审期间,中午均不许李清按时回监室吃饭,晚上也提审到6点至7点,不给其按时回监室吃饭的时间。检察官轮流回检察院吃饭,吃完饭给其带个煎饼,爱吃不吃,后来一个煎饼也不给带了。有时杨某从看守所要个馒头咸菜给她吃,不要就不吃。

按时吃饭,休息,是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午饭和休息时间专门留下两个人看管李清而不让其回监室,对其进行疲劳审讯的意图明显。



(4)变相刑讯

在日照看守所近一年268次提审期间,均给李清戴手铐、脚镣外加最大型号的铁链,锁在铁椅子上一天不让动。一天只允许上一次厕所解小便,戴着大铁链解不开裤子。脚磨的都是血,屁股都坐烂了。李清说:我真想死,但是我没死,我坚持下来了。



(5)疲劳审讯导致李清想自杀

李清自述:一天又一天过去了,这个期间我太累了,和办案人说自己想死不想活了。检察官说,你想怎么死就怎么死,你死了是畏罪自杀,和我们无关。



(6)人格侮辱

李清自述,白天提审一天,晚上回来头疼睡不着,央求反贪局长崔某让其休息几天,要不就神经了。崔某局长答复:神经了回去吃你号里人拉的屎。



(7)发高烧提审,故意折磨不许休息

有一次李清发高烧浑身发抖,把李清锁在铁椅子上一天没吃一口饭没喝一口水,烧得浑身无力,李清央求她(他)们让其回监室休息,不准。直到晚上7点李清已经意识迷糊、头脑不清醒才让其回号。



(8)诱供、骗供

李清自述:反贪局检察人员崔某等多次说:你快说,今天说了明天就走,家属没什么事。但结果呢,李清说我被她们骗得太苦了。我把有关的无关的都说了希望他们早点让我出去,但是他们都是骗人的。“崔某说家属都不用起诉,张永聚说不一定开庭,我都信了”。



(9)抓亲人威胁、逼供

反贪局长崔某用手机让李清看她儿子、她弟弟、她老公被抓后的照片,她儿子给检察院写的请求书,还有她弟弟的录音,儿子咳嗽的录音。李清说:“我真的疯了,对我打击太大!”。还要把李清的妹妹、亲人继续往看守所关押。李清说:“我听到这些话,我昏迷不醒,浑身无力晕倒了,大病一场,爬不起来,可我从没拒绝他们提审,他们节假日加班,连洗头的时间都没有,太残忍了”。(长时间(近一年)、高密度(有记录的268次)、而且给其戴着手铐脚镣和大铁链,中午不让休息,晚饭不让回去吃,这种严重违法、违规侵犯人权的审讯所取得的笔录因违法而无效)



(10)精神刺激(变相刑讯逼供)

检察官以其儿媳妇改嫁、孙子跟别人姓,编造姜某有很多情人相刺激。



(11)笔录不符合李清陈述情况,不全部记录人情往来回礼情况,李清拒绝签字。“他们朝我大发雷霆,说我弟弟和儿子都不想出去了,张某和徐某说的话”

“过完年,徐某、张某大多数材料都是他们打的,跟我说的不一样,我提出不对,我不想签字,但是他们说,我弟弟和我儿子的事情还没有处理完,我只好忍耐签字。”

因为李清被东港检察院讯问期间均是中午不许休息,基本不给饭吃,晚上不让吃饭,而且每次讯问都是违规使用重型械具(手铐、脚镣外加连体大铁链,而一般情况下讯问犯罪嫌疑人只带手铐),因此,东港区检察院所做的讯问笔录都涉嫌违法,均应无效。



检察院违法办案,摧残人伦,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相悖。

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以反贪局长崔某为首的办案人员,一年多以来几乎不间断的天天对李清提审和折磨,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提外审等极其残酷的手段,以冻、饿、逼供,编造极端刺激她的信息等非人道的方式,对待一个年近六旬的老太太,有病不给其治疗,多次致其晕倒,一次送往医院抢救。对一个犯罪嫌疑人268次的高密度的疲劳审讯实属罕见。以崔某为首的反贪局办案人员已经涉嫌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逼取口供,涉嫌滥用职权渎职。



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崔某等检察官执法犯法,公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作为肩负维护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职责的国家检察官,滥用职权,带头破坏法律实施,粗暴践踏人权,其手段令人发指、骇人听闻,严重破坏了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玷污了国家检察机关的形象,责任部门应对其停职调查。

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必须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辩护人提请各级检察院:李清的所有笔录均须审查全程录音录像。如果检察院公诉部门不予审查,辩护人在法院审理阶段也会一定会审查268次全部录音录像。
日照论坛欢迎您,在这里可以填写签名哦!日照论坛永久地址http://www.rizbbs.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

主题

2

回帖

33

积分

新手上路

Rank: 1

积分
33
 楼主| 发表于 2014-3-10 17: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济南
二、日照市东港区检察院反贪局长崔某等检察官在办理李清姜某案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法律依据:



1、带头破坏法律实施、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践踏人权、渎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点评: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职责的东港区检察院检察官,公开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不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而是带头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带头践踏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讯问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要认真审查。严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点评: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职责的东港区检察院检察官,公开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自始至终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引诱、欺骗、冻、饿、侮辱人格、疲劳审讯、摧残意志等非人道的残酷手段,强迫其证实自己有罪,严重违背了检察官的职责要求和法律规定。



2、有关人员涉嫌隐匿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点评:东港区检察院对李清提讯有记录达268次,却只提交126次笔录,而且对笔录中的讯问次数没有任何记录。涉嫌隐匿对嫌疑人有利的笔录。



3、侵犯诉讼权利,渎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

点评:日照市和东港区检察院检察官以李清弟弟和儿子相要挟,不让李清核对、修改笔录,明显违反该规定,涉嫌渎职。



4、应当将姜某李清一案一并审查和起诉,但却违背法律分开办理,涉嫌滥用职权侵犯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款: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检察院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点评:李清姜某涉嫌共同受贿一案,山东省检察院均指定日照市检察院管辖,但日照市检察院却将一案分成两案,将李清案指定东港区检察院管辖,均明显违背法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并因此而必将严重侵犯嫌疑人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5、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和物品不予退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查封或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

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的财物和文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或者予以退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五条: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所有人。



本案中,东港区检察院涉嫌超出涉案财产额度冻结和扣押李清姜某家庭全部财产并不予及时查清归还。



6、涉嫌滥用补充侦查,变相超期羁押。

李清自2012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期间东港区检察院5次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次以新罪名为由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3年6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到公诉部门后,于2014年1月4日又退回补充侦查。东港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从2013年6月6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最长2013年12月21日)前起诉,但该院并未起诉,也并未立即退回补充侦查,而是在市院2013年11月20日对其上报市院管辖的答复后经历了一个半月于2014年1月4日又退回补充侦查。对于一个2012年6月15日就由日照市检察院书面指定管辖的案件,还需要在侦查了一年多并已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再上报市院改变管辖吗?如果上报,也是在侦查阶段就应上报而不是审查起诉阶段才上报。其反复在期限上折腾的目的明显,即拖延诉讼时间,给姜某案施加压力。从东港区检察院2014年1月4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到2014年2月3日后,辩护人多次要求查阅复制补充侦查的材料,公诉科卷中均没有哪怕一张纸的补充侦查材料。据此,东港区检察院滥用职权,滥用补充侦查,超期羁押李清的事实确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要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依法办结。严禁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滥用退回补充侦查、发现新罪、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对于在法定羁押期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至2014年2月20日止,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已变相超期羁押李清2个月。

依法打击犯罪是检察官的职责。但检察官履行职务是代表国家,如果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带头破坏国家法律,滥用职权,践踏人权,则已经完全违背了法定职责,不具有任何法律正当性和道义正当性。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检察官履行职务中犯罪带来的后果和恶劣影响远远超过其他任何犯罪,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和纠正。



李清辩护人:刘金滨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日照论坛欢迎您,在这里可以填写签名哦!日照论坛永久地址http://www.rizbbs.com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日照公安备案:37110202000108|删帖帮助|手机版| 日照大众论坛

Copyright © 2013-2022 Rzbst X3.4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2021003022号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邮箱:rizbbs@163.com

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