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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没有经营资质,却想通过私下回收香烟转手赚取差价的方式小赚一笔,结果被举报。近日,东港区法院判处男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今年40岁的张军(化名)是日照一家企业的正式职工,按常理说,他人到中年,收入稳定,也无需为生计犯愁。然而,“不甘寂寞”的他却寻思起了别的赚钱门道。
2013年以来,他在无烟草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贴小广告、发放名片、网络宣传等方式,从他人处回收高档卷烟,再对外贩卖,价值共计9万余元。2013年10月,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从张军的住处及车上,查获苏烟、中华等品牌卷烟共计207条,价值7.4万余元。
2015年1月,东港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综合各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的“专营、专卖物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经营、买卖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
“这些物品一般都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甚至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所以不允许一般的经营者进行经营。”法官说,无论是专营、专卖物品还是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具体是哪些物品,《刑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必须由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加以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些物品的范围是会随着市场经营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不断变化的。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经济状况,国家限制或者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种类是有所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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