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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东港俩男子私吞公款80万余元分别获刑11年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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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7: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日照
身为国家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公款,套取国家补助资金、慈善捐款等款项,并设立个人账户,除部分用于公用外,其余均予以非法占有。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该类案件,以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06年至2013年底,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某镇民政办公室主任之机与担任办公室报账员的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或单独采用虚报低保、五保、优抚资料,骗取国家低保补助、五保补助及优抚补助资金;或者采取截留手段,侵吞应当入账的慈善捐款;或者虚列敬老院职工工资,骗取公共资金。被告人将上述款项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存放,除部分用于公务支出外,其余用于个人消费支出。其中被告人王某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464427.77元,被告人李某某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343643元。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款,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王某、李某某主要以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贪污罪有异议,二人均认为是私设“小金库”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贪污犯罪,且大部分款项均用于公务支出,不能计入贪污数额,原审判决让其举证证实用于公共支出违背了刑事诉讼证明责任,遂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金库”作为一种违法违纪行为是建立在没有触犯刑律的基础上而言的,不论什么行为只要触犯刑律必须要进行刑事追究。因此,本案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本着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报、截留等手段,共同或单独套取国家补助资金、虚列公款支出、截留慈善捐款等,除部分用于公用外,将套取的款项转至个人账户为己有,实现了对公共财物的支配与控制权,系一种贪污行为,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并且应当按照行为人将“小金库”的资金进行非法占有的部分计算贪污数额,即用于公用的数额应当进行核减。最终,二审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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