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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莒县人民法院法官向记者讲述,今年上半年,莒县人民法院审理多起被告人使用信号干扰器使得汽车不能落锁,以盗窃车内财物的案件。法官提醒市民,停车后再拉车门确认是否落锁。
2014年1月22日至同年8月30日,被告人黄某从网上购买了一个汽车信号干扰器,之后,便伙同崔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到莒县各集市、购物广场、饭店门口等车辆密集地,伺机作案。
在作案过程中,一人打开信号干扰器,便能使在附近停车的驾驶员无法使用汽车遥控钥匙对车辆上锁。被告人介绍,一般情况下,驾驶员在按下遥控钥匙的落锁键后没有再次确认车辆是否被上锁的习惯,便离开车辆。他们便趁此机会,在驾驶人离开后轻而易举地打开车门,盗窃车内财物。以同样的方式,两人先后作案6起,盗窃现金及手机等物品共计价值15万余元。
此外,办案法官调查发现,被告人黄某曾在201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缓刑。法官介绍,由于被告人黄某曾因盗窃罪被判缓刑,这次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所以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判决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提示广大民众,不要将贵重物品放置于车内显著位置,贵重物品最好随身携带,不给罪犯可趁之机;下车后务必确认汽车落锁,必要时可再拉车门确认是否落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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