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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五莲县人民法院法官向记者讲述了一起共同诈骗案,被告人王某和张某,采用隐瞒张某真实身份,冒充部队高官帮人“提干”的方式,骗取被害人20万元。最终,两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在2012年7月的一天,在五莲县城一家复印店内,王某与赵某偶遇。交谈中,王某得知赵某的儿子赵某乙在北京服兵役,并有提干想法。于是,王某便谎称其在北京认识一名部队高官,能够帮助赵某乙在部队“提干”,赵某信以为真。事后,王某将此事告诉了张某,正缺钱的张某便同意与王某一起撒谎。
张某为进一步骗取赵某的信任,便要求与他的儿子见面。2012年8月的一天,王某带领赵某、赵某乙到北京与张某见面。见面后,张某答应帮赵某乙“提干”。
随后,张某要求王某向赵某索要20万元,用于办理“提干”事宜。赵某便向王某汇款20万元。王某收到钱后给张某转账3万元,后又给了他2万元现金,剩余15万元王某留作己用。
法院调查发现,被告人王某与张某早在2001年左右就已相识,且交往密切。王某最初以投资办厂为名前往五莲,与赵某到北京后,就再也没有返回五莲,并在赵某向其汇款后不久,便切断了与赵某的联系。
王某被抓获后,侦查人员从其携带的物品中扣押赵某乙个人简历、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事发后,王某主动退还赃款5.9万元,侦查机关已将该款发还被害人赵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张某真实身份,以张某是部队高干,能为被害人在部队办理“提干”的欺骗手段,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索要20万元现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前科、自愿认罪、部分退赃等情节,被告人张某具有自愿认罪,是老年人犯罪等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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