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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哪些人员可以认定为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什么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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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9 22: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
答:本市户籍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登记失业且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并难以实现就业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可以申请认定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

①城镇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男性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2人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家庭中的人员;③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指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2人及以上、经当地扶贫部门按规定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员;④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⑥持有《残疾人证》人员;⑦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是指失业期内,本人填写《求职登记表》3次以上,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⑧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⑨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新变化:其中,大龄(城镇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男性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残疾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我市户籍人员扩大到我市常住人口。

咨询电话:0633-83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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