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9-7-20 10: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山东日照
(六)特殊情况认定
1.购买住房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但实际入住的,可选择房产所属招生片区学校申请学位。需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交款票据、水电及物业管理费发票等实际入住佐证材料。签订购房合同但楼房尚未建成入住,不作为入学依据。
2.因城中村改造或其他原因拆迁的居民子女入学,拆迁后确未购房的,持户口簿、拆迁协议,由居民委员会统一开具证明,到原所属招生区域学校报名;重新购房的,到新购房产所属招生区域学校报名;临时租住房屋不能作为就近入学依据。
3.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以实际监护人的户籍、房产确定就读学校。
4.区内军人子女(指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鲁政联〔2012〕1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5.归国华侨子女、港澳台商子女、外籍人员子女入学,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分别向侨联、台办、外事办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侨联、台办、外事办统一出具证明,报送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核实后,办理入学手续,并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6.区内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技术研发人才、管理人才子女,由教育文化体育局审核确认,并按个人意愿安排到区内相关学校就读。
7.按照“零拒绝”“全覆盖”和“一人一案”的原则,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学校要认真排查,将服务片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
轻度残疾、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可到片区学校随班就读。盲、聋哑两类适龄儿童少年可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因残疾原因确实不能随班就读的适龄儿童,由片区学校做好送教上门工作。
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法定监护人应向所属片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确认后汇总报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备案。
8.适龄儿童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其产权证性质必须为住宅,对住房拥有50%以上(不含50%)的产权。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依据。
9.2019年,开发区各义务教育学校将登记记录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房产地址信息,自该套住房地址用于登记入学之年起,在一个学段时限内(小学6年,初中3年)只能作为同一个家庭适龄儿童申请入学的条件依据。
10.继续推进转学工作一网通办,取消纸质转学证。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转入、转出学校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