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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日照城市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经营、管理、携带和诊疗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居民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同时,禁止居民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办法规定,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及托幼机构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等区域禁止养犬,禁止养犬区域内不得携犬进入。办法对禁止携犬进入场所和区域也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区域的管理人、所有人可以在其管理的场所、区域内设置禁止携犬进入标识,并有权制止携犬进入的行为。
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性免疫,并加挂免疫标识。养犬人违反办法规定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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