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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日照一男子竟将煤气罐置于燃烧的烧纸旁边,以炸楼威胁他人,还手持点燃的烟花弹朝四周人群、车辆、楼房发射,2014年11月28日,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因琐事与房东、日照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发生纠纷,遂于2014年4月11日8时许,在日照市东港区林家滩商业街77号其店门口,将煤气罐置于燃烧的烧纸旁边,以炸楼威胁金某某。后有持煤气罐到日照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炸楼威胁该公司。被告人陈某回到其店门口后,手持点燃的烟花弹朝四周人群、车辆、楼房发射,危害了公共安全。
2014年4月1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某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经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9月29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10月10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向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辩护函,以陈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为由,指定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援助律师接案后认为,陈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将煤气罐置于燃烧的烧纸旁边,手持点燃的烟花弹朝四周人群、车辆、楼房发射,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量刑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已积极赔偿他人财产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时躁狂发作,系限定刑事责任能立,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2014年10月27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被告人陈某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律师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限定刑事责任能立,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2014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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