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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所托,照顾孩子,结果将其猥亵。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玲玲今年11岁,读小学四年级,因为父母工作忙,每到中午,她都会在学校附近王某经营的助学园内吃饭、午休。王某的丈夫刘某也在助学园内帮忙,其曾因犯罪被判过两次刑。
今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玲玲打电话让妈妈带她去买舞蹈鞋,妈妈因为有事要忙,便委托王某带玲玲去买。王某恰巧中午也有事,便安排其丈夫刘某带玲玲去。刘某驾驶摩托车带玲玲买鞋返回的途中,把玲玲带至一偏僻的树林内,将她推倒在地并用语言威胁她,后强行褪下其连裤袜,对玲玲进行强制猥亵数分钟。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因其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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