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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莒县寨里河乡路边磨秸秆致骑车小伙摔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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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11: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山东日照
农闲时,农户李明(化名)找张强(化名)在路边给自家磨秸秆,当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王伟(化名)路过时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死者家属将农户和加工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死者王伟担责七成,张强担责三成,李明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

2010年11月15日下午,张强(化名)用手扶拖拉机拉着秸秆自动进料粉碎机到莒县寨里河乡下麻峪村,为李明(化名)家磨秸秆。

14时,51岁的王伟(化名)无证驾驶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强磨秸秆路段处时摔倒受伤,后送至医院经治疗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有磨碎的糠沫吹到了路面。事故后,王伟的亲属向张强、李明讨要赔偿款未果,遂将其告上法院。

法庭上王伟的亲属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50余万元。一审莒县法院审理查明,经鉴定,无法确定涉案摩托车是否与手扶拖拉机、进料粉碎机等发生接触,无牌手扶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驾驶人存在较大过错,张强也存在过错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明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莒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事发当时,张强在路边磨糠造成糠吹到路面,客观上对道路的安全通行造成危险,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张强应预见到其磨糠行为给道路通行带来的危险性,却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明在指示张强进行加工时对加工地点选择存在一定过错,应与张强承担连带责任。王伟无证驾驶摩托车,未谨慎驾驶且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发生亦有较大过错,应当减轻张强、李明的赔偿责任,认为以张强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遂判决,张强赔偿王伟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李明承担连带责任。

张强、李明对判决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2日,日照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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