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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一名90后男子孙某通过让人帮忙还信用卡并给予一定手续费的方式,先后三次在东港区、莒县、五莲县诈骗他人钱财58000余元,5月13日,莒县人民法院传出消息,孙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今年22岁的孙某在2014年5月13日至5月27日期间,先后在东港区、莒县、五莲县三地,以让人帮其还信用卡内透支现金并给予手续费为引诱,待他人将现金打入其信用卡之后再将该卡挂失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
2014年5月13日,孙某找到五莲县许孟镇某村村民许某,让其帮助自己偿还信用卡透支的现金,承诺给予许某一些手续费,并将信用卡及密码交给许某骗取他的信任。在许某将钱转入孙某的信用卡之后,孙某便去将该信用卡挂失,然后杳无音讯,成功骗取许某现金10600元。在2014年5月15日、27日,孙某以同样手段骗取东港区的贺某现金36000元,骗取莒县城阳街道土门首街李某现金12000元。
2014年6月6日,孙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移交至莒县公安局。归案后,孙某如实供述了其诈骗的犯罪事实,并将诈骗现金全部退还被害人。
案件审理法官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够积极退赃,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莒县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近年来,信用卡犯罪案件频发,犯罪方式也千奇百怪,帮人还信用卡属于信用卡套现行为,情节严重的应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三名被害人的被害经历也给人们敲响警钟,切莫贪图小便宜而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最终造成钱财损失或触犯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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