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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单位司机撞车损失谁担法院判单位承担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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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3: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日照
受雇于山东日照五莲县某公司的货车驾驶员张某,在高速上行驶时因不当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比较大的经济损失。张某所在的公司在对损失各方做出赔偿后,打官司向张某进行追偿,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近日,当地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公司4万余元。

2013年,张某驾驶公司的半挂货车与同乘人王某,沿日照境内某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因与前车未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张某在向左侧避让的过程中,与左侧客车道内行驶的一半挂车发生刮擦碰撞,后又与前方在客货车道内行驶的另一半挂货车发生追尾,造成三方机动车、高速公路设施、车载货物以及乘车人王某不同程度损伤。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万余元,除去保险公司理赔款25万余元,张某所在的公司为此实际赔付了16万余元。张某的公司认为这起车祸是由张某自己造成的,损失的一部分应由张某承担,而张某认为,车祸是在他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是一种职务行为,公司应为此承担全部责任。为此,公司将自己的员工张某告上法庭。

近日,五莲县法院判决张某需赔偿公司4万余元。

五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轻信不会发生行为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法官说,本案中,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是一般安全常识,但被告却在驾驶中违反了这个一般常识,被告的行为应视为构成重大过失。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向被告追偿的数额为其实际赔偿额的30%,即481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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