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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日照90后小伙持刀到网吧抢劫反被老板娘夺刀捅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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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14: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日照
90后小伙刘某持刀抢劫网吧时,反被网吧老板娘夺刀捅伤。3月9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抢劫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这位90后小伙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9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日照大学城某网吧上网时,发现网吧老板娘张某在吧台后的沙发上休息,便起了盗窃吧台抽屉内现金的念头。然而,不巧的是,在他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老板娘醒了。刘某钱没偷成,就假装要买水,又回到了自己的座位上。

看到吧台的抽屉半开着,张某遂查看网吧监控回放。刘某发现张某正在查看监控后,做贼心虚的他以为自己的行为可能被发现了,刘某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一边威胁张某,一边从抽屉里拿钱。

被害人张某拽住刘某不放,两人发生厮打,刘某用匕首捅了张某的胳膊,构成轻微伤。反抗过程中,张某将刘某手中的匕首反夺过来,顺势在刘某身上捅了几刀,致其前胸后背多处皮肤裂伤,构成轻伤二级。

庭审过程中,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将刘某捅伤是防卫过当。审理法官介绍,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法院对辩护人关于被害人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当场使用暴力抢夺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刘某在抢劫过程中,因被害人极力反抗,致其未劫得财物,但其持刀致被害人轻微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被抓捕归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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