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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出台了《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具体规定予以明确,同时规范了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办法》要求,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组织编制、修改相应的总体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备案。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规划。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该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法》规定,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原审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同时,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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